时间:2025-05-31 01:01:48 作者:多地加力加速推进配售型保障房工作 浏览量:83088
本报记者 张芗逸
5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就《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优化和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政策背景下,各地加大力度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配售型保障房”)有关工作,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积极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目前,广州、杭州、长沙、郑州、青岛等地均有相应政策出台,广州、西安等城市则已经有配售型保障房项目启动申购。
明确管理细则
深圳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规范了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请条件、配售方式、定价规则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房变更为商品住房。购房后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房的,签订买卖合同满3年后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在信息平台进行封闭流转,将配售型保障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市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房的定价方式,明确配售型保障房项目配售价格按照覆盖项目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原则,适当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住房供需关系、工薪群体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深圳此次配售型保障房管理办法,在定价规则、封闭流转、销售规则,流转规定等方面,与国家关于这类产品的规定基本衔接一致。”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
2023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目前已出台或拟出台配售型保障房管理办法的城市在贯彻上述原则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在申请条件、退出机制等方面制定了差异化政策。
《管理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房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等。
5月13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长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申购家庭至少有1人在本市稳定就业并在申购之日前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且申购家庭在长沙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人员,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首套房屋)可不受社保条件的限制。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配售型保障房是在住房供给方面的一项重要优化创新,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居民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已出台相关政策城市的情况来看,配售型保障房的管理正在走向成熟。
筹建及配售工作有序推进
在完善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的同时,各地也在有序推进筹建及配售工作。
目前,已有城市开展了配售工作。广州在3月份正式启动首批配售型保障房申购意向预登记工作。首批推出的两个项目为萝岗和苑、嘉翠苑,数量分别为936套、400套。
还有城市的配售型保障房将于近期启动配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月12日发布《关于济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据济南城市发展集团消息,6月份,首批配售型保障房项目“城发·清河新筑”“城发·凤鸣新筑”共计433套房源将正式配售。
“配售型保障房最大优势就是价格,这对于很多新市民来讲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配售型保障房有封闭流转的流通限制,二次出让的折旧规定等,在市场上是否能够有效去化有一定不确定性。”谈及配售型保障房的去化前景,李宇嘉认为,要发扬配售型保障房价格低的优势,抑制其流转和折旧上的劣势,关键在于能不能在中心区加大该类产品的土地供应以及优质配套设施的供应,也就是能不能把配售型保障房打造为“好房子”。
严跃进建议,未来各地要进一步结合配售型保障房筹建工作与存量商品房收购工作,适当降低存量商品房的收购门槛,确保资源合理利用。(证券日报)